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105号
罪犯曹淑仁,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犯职务侵占罪,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裁定维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淑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7日
发:吉林省女子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