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104号
罪犯韩丽华,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因犯诈骗罪,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丽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5日
发:吉林省女子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