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103号
罪犯蔡发,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通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5日
发:吉林省通化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