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98号
罪犯聂忠城,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梅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聂忠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0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18日
发:吉林省梅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