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97号
罪犯张忠发,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岭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裁定维持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判决。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0年5月10日。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忠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0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0月12日
发:吉林省四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