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90号
罪犯李凤兰,女,1955年10月20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东丰县,因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凤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4日
发:吉林省女子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