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88号
罪犯张宏志,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犯诈骗罪,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兴业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宏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9月4日
发: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