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暂字第28号
罪犯塔玉江,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犯集资诈骗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对该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5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9月19日减11个月,2017年12月1日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8年10月6日。现在四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塔玉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16日
发:吉林省四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