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暂字第25号
罪犯王绍平,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0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2017年11月28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现在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绍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6日
发:吉林省宁江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