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暂字第23号
罪犯付洪亮,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犯贩卖毒品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现在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长春铁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洪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28日
发: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