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暂字第22号
罪犯刘殿凯,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犯诈骗罪,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现在吉林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吉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殿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28日
发:吉林省吉林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