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玉,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8年1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13年9月27日减去1年5个月;2015年6月12日减1年3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现在四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发:吉林省四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