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明利,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之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现在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苏明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28日
发:吉林省宁江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