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春华,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蛟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即强奸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三个月零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1年6月2日起。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5月12日。现在吉林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吉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春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发:吉林省吉林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