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洪波,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九台市。因犯故意伤害罪,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605.92元。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现在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长春净月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洪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19日
发: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