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春峰,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抢劫罪、盗窃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裁定维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4月20日起。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20日止。现在吉林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吉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春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2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19日
发:省吉林监狱
抄送:省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