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庆国,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四平市。因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判决维持四平市铁西区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现在梅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梅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庆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23日
发:吉林省梅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