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喜春,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九台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现在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镇赉分局一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喜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22日
发:吉林省镇赉分局一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