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有,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九台市。因犯贪污罪,经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现在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17日
发:吉林省宁江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