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超,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贩卖毒品罪,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现在通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通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1月15日
发:吉林省通化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