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淑清,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因犯诈骗罪、盗窃罪,经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2024年4月2日止。现在女子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魏淑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8月25日
发:省女子监狱
抄送:省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