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6]暂字第7号
罪犯王永臣,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通榆县团结乡,因故意杀人罪,经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现在镇赉分局八监狱服刑。因患:继发性肺结核、双肺(右肺空洞)、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症、肺内感染、电解质紊乱、病情危重,镇赉分局八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永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月15日
发:镇赉分局八监狱
抄送:省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