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5]暂字第358号
罪犯吴东泽,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舒兰市南城街,因故意伤害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08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现在北郊监狱服刑。因患: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所精神和行为障碍,无服刑能力,北郊监狱提请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东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2015年9月29日
发:北郊监狱
抄送:省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
